银行在审单中的不良做法(1) 由于开证行在对信用证的受益人付款后,还要依据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偿付协议,从开证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因此,开证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恪尽职守”,尽量不接受可能会遭开证申请人拒付的单据。 UCP500第13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多数开证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做法。在笔者看来,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审核标准的把握及将单据交由开证申请人审核两个问题。 审核标准的把握 某银行开立了一份6个月后到期的信用证,2个月后,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开证行先是试图撤销信用证,然后又想通过修改信用证以使得受益人无法提交相符单据。受益人拒绝了开证行的要求,并经由通知行如期交单。 银行在审单中的不良做法(2)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下列理由拒付: (1)通知行交单的面函中表明依据的是UCP400,而非UCP500; (2)提单上已装船批注的签名与提单本身的签名不一致;(3)提单的签发时间晚于已装船批注的时间。
|